动物防疫基本法律制度
动物防疫:动物疫病的预防 、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定义务,202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 、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包虫病等 。 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 场所和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标准。
对动物防疫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确保各项防疫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法律责任:规定了执业兽医违法执业行为的法律责任,如警告、暂停诊疗活动、吊销注册证书等 。这些法律制度共同构成了动物防疫的基本框架,旨在预防、控制和消灭动物疫病 ,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对疫点采取的措施:(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2)对病死的动物 、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 、污水等进行无公害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一套旨在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 ,保障人类健康的法规措施 。详细解释如下:定义与目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针对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检疫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方法和措施。主要目的是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类健康。
2、官方兽医检疫:依据相关法规对动物进行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风险控制原则:动物检疫遵循风险控制原则 ,实行过程监管和区域化管理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货主需提前申报,出售动物产品需在运输前3天至15天申报,具体时限根据动物类型确定。
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 ,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我国现行法定的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 ,出现动物疫情,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程序: 基层报告:一旦发现可疑动物疫情,需立即向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现场诊断与上报: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 ,应迅速赴现场进行诊断 。如疑似重大疫情,须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疫情发生的基本信息 时间:疫情发生的具体日期。 地点:疫情发生的具体地点 。疫情动物情况 种类和数量: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的种类和数量。 同群动物数量:疫情发生地同群动物的总数量。 免疫情况:动物的免疫接种情况 。
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什么报告
养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六条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 、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 、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大量养殖的肉狗死亡兽医部门需要检验。殖场户发现动物大量死亡,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动物疫病预防机构)报告,兽医部门需要及时检验 。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 、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 、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第十七条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猪出现急性发病死亡情况 ,应及时向当地动物疫控机构报告 。2 当地动物疫控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临床怀疑疫情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符合1规定的 ,判定为疑似疫情。3 判定为疑似疫情时,应采集样品进行实验室诊断,必要时送省级动物疫控机构或国家指定实验室。
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 ,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3) 、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的保存下来 。
对工作人员及其常规防护物品应进行可靠的清洗和消毒;严禁一切外来人员进入或参观动物养殖场区。一旦发现家禽出现不明原因的死亡,应该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并对疫点采取封锁隔离措施 ,防止疫情扩散。病死禽类不能转移、不要随意丢弃,要对扑杀的禽只做焚烧掩埋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
动物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1、本单位职工要严格遵守有关上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制度。疫情上报要经主管领导批示。严格遵守国家对重大动物疫情的保密制度 ,未经领导批示,不得随意向社会 、媒体、亲戚朋友等散播。疫情报表要据实填写疫情发生地点、疑似病名、牲畜种类及数量,不得谎报 、漏报、瞒报 。
2、动物疫情报告制度:要求从事动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报告疫情。动物疫情公布制度: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公布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检疫管理法律制度:检疫机构负责实施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 。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工作,并出具检疫证明。
3、实施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他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和用具等进行严格的消毒 。 禁止无关人员 、动物和车辆随意进出 ,对进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进行严格的消毒。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 、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措施。
4、报告制度: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为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义务人为从事动物隔离 、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 、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 认定权限:重大动物疫情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5、因此 ,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十分必要。按照本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瞒报 、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无论任何单位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凡具有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行为 ,都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
6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一)快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新发现的动物疫情;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